记者近日从浙江多部门联合召开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会上获悉,《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修订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和部门责任,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
据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赋予了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如何实施统一监管并未明确,导致环保部门统包统揽,长期以来环境保护领域监管体制不顺。
在已有法律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新修订《条例》第一章第3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义务。特别是第9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农业、水利、质监、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执法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此外,根据新修订《条例》,设区的市、县、乡镇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如有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将对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同时,新修订《条例》第17条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由此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
(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