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确定我省现阶段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做好VOCs排污收费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今后全面推行VOCs排污收费制度奠定基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5日
(浙江省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