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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纸业终止参股嘉兴银行
2016-1-5 10:13:51

  山鹰纸业1月4日晚间披露,由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吉安集团与相关方约定的参股嘉兴银行事项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嘉兴银行章程约定取得有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参股嘉兴银行事项。

  2015年9月25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吉安集团与金达公司、永和公司、汇才公司和兴宏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吉安集团合计投资71,995万元,以3.85元/股的价格受让金达公司、永和公司、汇才公司和兴宏公司分别持有嘉兴银行7,500万股、7,500万股、1,950万股和1,750万股股权(分别占嘉兴银行总股本的7.39%、7.39%、1.92%和1.72%)。其中,公司合计投资金额为35,612.50万元,受让金达公司和兴宏公司分别持有的嘉兴银行7,500万股和1,750万股的股权(分别占嘉兴银行总股本的7.39%和1.72%),合计持有嘉兴银行9.11%的股权,吉安集团合计投资36,382.50万元,受让永和公司和汇才公司分别持有的嘉兴银行7,500万股和1,950万股的股权(分别占嘉兴银行总股本的7.39%和1.92%),合计持有嘉兴银行9.31%的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在2015年11月30日前取得有权的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鉴于该事项报批涉及提交准备的材料较多,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有权批准,经协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吉安集团与金达公司、永和公司、汇才公司和兴宏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期限延长一个月,约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有权机构批准。

  自《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就相关事项与嘉兴银行进行了磋商,但嘉兴银行仍无法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取得有权批准。根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若约定的股权交易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嘉兴银行章程约定取得有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本合同将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另行通知,互不追究违约责任。”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参股嘉兴银行事项。

  公司称,因上述投资事项一直处于准备报批资料阶段,故本次终止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影响。

(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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