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日前,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住建厅、工商局、环保厅共同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细则》提出,政府扶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放和推广,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细则》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领取备案证明。
《细则》还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建立收购台账和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息系统,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并按照要求实时向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报送信息。
(广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