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发展使我国近年来快速成为世界主要的制造业加工生产基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我国制造业规模跃居全球首位,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3.4%,成为国民经济重要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我国制造业大国地位毋庸置疑。但是,制造业的迅速发展与环境污染并存。有数据表明,2010年制造业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全部工业排放量的83.4%,二氧化硫排放量占44.6%、烟尘排放量占59.9%、工业粉尘排放量占93.8%。总体来讲,我国制造业依然没有走出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的经济增长路线,没有摆脱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
今年“两会”期间,针对制造业的提案和建议明显比往年增多,很多代表委员表示,中国装备制造业已经走到了一个重要关口,高端转型、产业升级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当下应多措并举,下大力气实现制造业的清洁发展。
调整制造业内部产业结构,促进高技术、清洁型产业快速发展
从制造业内部28个行业的废水、废气排放强度(单位产出的排污量)来看,纺织业、造纸印刷以及文教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污染排放强度的历年均值明显高于制造业其他行业,属于高污染密集度行业。
相反,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的污染排放强度的历年均值明显低于制造业其他行业,属于低污染密集度行业。这类行业具有明显的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特征。
扶持低污染密集度行业发展本身符合制造业内部产业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变的升级方向。事实上,上述6个低污染密集度行业2011年的工业总产值已经占全部制造业行业工业总产值的34.5%,且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随着制造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速度加快,其污染排放必定会不断下降。
关注外商直接投资造成的间接污染排放,避免我国制造业成为“污染天堂”
随着发达国家环境管制的日趋严格,导致其污染产业通过外商直接投资(FDI)途径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自1993年起,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中外商直接投资最大的流入国。1981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仅3.8亿美元,而2011年已达到1160.11亿美元。从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流向来看,制造业是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2010年制造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占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总额的46.9%。
这些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的发展模式属于FDI驱动型发展模式。FDI对我国制造业的迅速崛起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导致我国制造业污染排放的增加。笔者的研究显示,FDI流入较为集中的行业大多属于清洁行业(如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而在污染密集型的行业,FDI流入较少。因此FDI并非造成我国制造业污染排放增加的主要原因。但是,FDI进入某个清洁行业后,虽然这一行业的污染排放较少,但其通过产业关联,拉动其他相关行业产出增加(如污染密集型行业),进而促进这些行业排污增加,造成制造业的总体污染排放上升。
有鉴于此,应减少或禁止污染产业通过FDI途径向中国转移,并关注FDI产生的间接污染排放效应,尽可能减少或限制清洁行业的外资企业对我国污染密集行业产品的本土化需求,将其可能带来的间接污染排放效应降到最低。并且,鼓励外资企业向其上游污染密集行业的本土供应商提供先进的减排技术,降低这类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排污量。
积极发展清洁技术,实施绿色制造
凡是能够减少污染、降低对自然资源损耗的技术、产品和服务,都可称之为清洁技术。这种技术能使企业在更低的成本下取得更好的效益,可以极大地帮助企业减少或消除对生态的负面影响,提高其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责任感。
面对资源短缺困境,我们必须借清洁技术之力开源节流,实施绿色制造,从而在提升制造业竞争力的同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通过采取新技术应用、新能源开发、废物再利用、资源再造等措施,实现开源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采取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优化利用资源等手段,实现节流目标。制造业是资源消耗较大的行业,它通过输入原材料,使用人力、设备、场地等环节,最终输出产品,生产环节复杂,只有采用清洁技术将这些要素进行合理优化,才能全面提升生产效率。
目前,提高制造业生产效率的核心是信息化。制造业信息化主要有两个阶段:一是传统工业借助信息化技术进行现代化管理,提高生产及管理效率;二是将信息化技术融入传统的制造业产品中,改变产品形态。目前,我国制造业信息化刚走完第一步,下一步将结合尖端的信息技术,把软件、专利、工艺及设计融入数字化设备中,增加设备附加值。我国制造业要实现做强的梦想,必须从节省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品质入手,让清洁技术成为未来制造业发展的支撑和动力来源。
逐步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为制造业减排提供激励机制
从本质上来说,碳交易是碳排放权的交易,排放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限量使用权,属于稀缺资源。这种权利的界定,首先需要政府确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各种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以某种可接受的方式对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界定其产权。这样相关企业才能在碳交易市场上对分配得到的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自由交易,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排放权价格,进而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履行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减排,促进了世界局部碳交易市场发展,也带动了发展中国家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减排的行动。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每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并在2011年11月召开的国家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启动会上,将北京、广东、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和深圳7省市确定为首批碳排放交易试点,提出2013年全面启动以上区域的总量限制碳排放交易。
就制造业而言,在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下,凡是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制造业企业,需要向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指标,增加其排污成本。进而促使制造业企业更多地把资金投向提升减排技术,以实现制造业污染排放的降低。
合理运用环境补贴的同时避免贸易摩擦
发达国家日趋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消费者对绿色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得我国制造业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不断提升,削弱了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环境补贴,如政府部门为实施减排的制造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设立绿色产品出口开发专项基金,为环保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等,有利于制造业企业提高环境意识、提升环保技术、加快绿色产品开发,以形成符合国家发展方针政策,有利于优化产品的出口结构。
然而,环境补贴的实施需要适度,以避免其他国家对我国出口制成品征收反补贴税。事实上,由于以保护环境和促进研发为目的的补贴有修正市场失灵的作用,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并未完全禁止这类补贴。但为避免成员国在上述补贴名义下实施出口鼓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只有在特定额度内,用于帮助企业适应环境标准和研发清洁技术的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其他类型的环境补贴只要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贸易扭曲,进而损害了别国相关产业,都可能成为被征收反补贴税的依据。如2012年中国光伏和风力发电设备等清洁能源产业接连遭遇反补贴措施,损失巨大。
作为WTO成员国,中国必须把环境补贴引致的贸易扭曲限制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避免过大的环境补贴实施力度引致较大的贸易扭曲,进而引发贸易摩擦。因此,制订环境补贴政策时,应权衡其减排效果和贸易扭曲效果,力图在把贸易扭曲效果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同时,实现减排效果的最大化。
(中国环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