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6 月1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实现我国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印发实施。
《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附则6 个章节。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6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自愿减排的项目范围: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申请自愿减排项目申报程序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减排量核证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细则等内容。 |